一.簽訂委托書 承辦稅務代理業務,由本公司統一受理并與被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書.委托代理協議書載明代理人的名稱、代理權限、代理期限及其他應明確的內容,并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簽名蓋章。
二.本公司代理范圍業務代理 1、代辦申請稅務登記,變更稅務登記; 2、代辦企業注銷稅務登記,清算審計手續; 3、代辦企業購領發票手續; 4、代辦減免審批手續; 5、代辦企業解散、破產的清算; 6、代理納稅申報,制作涉稅文書,申請稅款退稅,建帳建制; 7、代理納稅申報的扣繳稅款報告; 8、代理記帳業務; 9、代理審查納稅情況和其他稅務手續; 10、培訓企業財務、會計、辦稅專業人員; 11、開展稅務咨詢,受聘稅務顧問; 12、辦理稅務、財務糾紛的調解查記業務; 13、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; 14、銷售會計報表及稅收、財務方面的書籍; 15、提供稅務咨詢、會計咨詢等專業性服務; 16、提供年度審計,專項審計及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,并出具相關的審計報告; 17、其他業務。
納稅人、法人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本公司進行全面代理,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、常年代理。本公司接收委托協議書約定的代理內容和代理權限、期限進行稅務代理。超出協議書約定范圍的業務需代理時,必須事先修訂協議書。
三.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 稅務代理期限屆滿,委托協議書屆時失效,稅務代理關系自然終止。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,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業務,單方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,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,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后,同時公布終止決定,辦理稅務資料交接手續。 |